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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招收第三批见习毕业生公告
来源: 时间:2011-09-29 00:00 编辑:联创世华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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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和《关于济宁市2010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济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根据《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拟招收部分见习毕业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见习毕业生资格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及择业期内往届未就业毕业生,专科以上学历,济宁生源,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北湖区户口,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

二、见习计划及专业要求

见习专业

见习计划(人数)

见习

时间

要求

法 律

8

1年

窗口服务岗位。要求:相貌端正,思维敏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优先招收。

文秘类

3

1年

有较好的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计算机

2

1年

有较好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管理能力。

三、报名程序

1、符合招收条件的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2011年10月25 日至31日到济宁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人事科(三楼310房间)报名。咨询电话:2716981

2、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岗位条件的介绍去基地见习。报名人数多于见习岗位的,考试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考试内容和方式根据见习岗位需要确定。在合格分数线内优先接收特困家庭毕业生。

3、见习人员确定后,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签订《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鉴证。

四、待遇

1、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不少于市直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食宿自理。

2、见习期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见习单位同意并报人社部门核准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五、见习期满后的有关问题

1、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只能见习一次,不得重复见习。

2、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见习期满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见习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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