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威海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现已进入体检、考察阶段。现将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公安、监狱职位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面试成绩有效人员的平均分。
二、集合时间和地点
考生集合完毕,由工作人员统一组织前往指定医院体检。
集合人员 |
集合时间 |
集合地点 |
联系电话 |
威海市市直职位,环翠区全部职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国税系统全部职位体检人员 |
7月13日 |
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广场 |
0631-5190829 |
文登区、南海新区管委职位(不含公检法、国税、地税系统)体检人员 |
7月13日 |
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权中心(一楼北) |
0631-8452057 |
荣成市职位(不含公检法、国税、地税系统)体检人员 |
7月13日 |
荣成市政府办公大楼门前(荣成市伟德东路9号) |
0631-7560274 |
乳山市职位(不含公检法、国税、地税系统)体检人员 |
7月13日 |
乳山市人民政府广场 |
0631-6654170 |
三、体检项目、标准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体检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1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支签字笔。
(二)体检费用380元左右(执行特殊体检标准人员的具体体检费用按实际需要支付)由考生负担,请考生自备零钱直接交付医院。
(三)体检当天早晨空腹(不吃饭、不喝水),有关《体检须知》附后。
(四)参加体检的考生要服从组织,遵守纪律,听从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安排,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招录机关将给予其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招录机关将给予其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五)招录部门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体检考察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提前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631-5190829。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8日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需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由体检医院加盖公章,体检表需本人填写部分(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费用由考生负担。
9.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